小產勞健保補助?
請問:未婚懷孕卻小產.健保或勞保有補助嗎?如何申請?
因當初已有小產跡象.醫生希望以自然流產的方式流掉~但因實在太過於疼痛.所以才自費進行手術~這種方式的小產有補助嗎?
而公司部分大約休息了1星期.按照勞基法有給假有扣薪嗎嗎?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曾以七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七四台內勞字第三五九一二四號函釋,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上實施人工流產,如經優生保健法第五條規定指定之醫生證明屬實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勞基法:
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生育給付簡介:
一、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 注意事項
1.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始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3.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 被保險人請領之生育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生育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書(請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加蓋被保險人與申請書相同印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支票影本、存摺影本或收據等),且於給付申請書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生育給付匯入投保單位帳戶歸墊。

勞工保險局總局:服務電話:(02)2396-1266#2262(生育給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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